非法经营伪劣卷烟并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、择一重罪处罚

香烟资讯 1个月前 (03-20) 3次浏览 0个评论

《案件》销售伪劣产品罪

【基本案情】

2010年10月,被告人齐某开始从他人手中购进伪劣卷烟,再通过微信或线下的方式进行售卖,从中赚取非法利益。齐某还让其女朋友石某某(另案处理)帮忙联系客户进行售卖或邮寄卷烟给客户。2021年11月某日,齐某及石某某在仓库整理卷烟时被执法人员抓获,从齐某身上查获3台手机、现金20070元,从该仓库内查获“南京”等品牌卷烟共计1841.5条。随后,执法人员在齐某租赁的房屋内查获其囤放的“中华”等品牌卷烟共计240.3条。经鉴定,上述被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,认定价值共计800827.06元。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获利10万元。

被告人刘某从2021年初开始接触非法贩卖卷烟的生意,后从被告人齐某以及他人手中购进整件非法卷烟,同样通过其或其女朋友席某某(另案处理)的微信或线下联系交易的方式进行售卖,从中赚取非法利益。2021年11月某日, 刘某在地下室装运卷烟时被执法人员查获,从其身上查获3台手机,从其驾驶的哈弗牌汽车上查获“南京”等品牌卷烟110条、人民币13000元。随后,执法人员还在刘某租赁的房屋和一辆汽车上查获其囤放的“南京”等品牌卷烟共计1259.9条。经鉴定,上述被查获的卷烟中4条阿里山(景泰典蓝1905)为真品卷烟(价值1120元)、5.8条阿里山(秘境)和5条ESSE香烟为霉变的真品卷烟,认定的价值分别为1516.53元、682.20元,其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或伪劣卷烟,认定价值共计539471.61元。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获利3万元。

【法院判决】

被告人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;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;继续追缴被告人齐某、刘某的违法所得。

判决后,当事人均未上诉,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,本判决现已生效。

【陈律看法】

本案中尽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,但对于罪名定性问题,是 否定罪准确,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有问题,故予以改变定性。非法经营假烟案件中会触及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假冒注册商标罪,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、非法经营罪,依照法律规定择一重罪处罚。

对于非法经营罪,定罪量刑的标准主要是非法经营金额、违法所得、涉案烟草数量等,而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以销售金额作为量刑情节进行判断。 在涉案假烟金额相同或接近的情况下,非法经营罪的量刑起点一般会比生产、 销售伪劣产品罪高,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非法经营假烟案件会以非法经营罪追 究刑事责任。虽然非法经营罪基础量刑高于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但是当非 法销售金额超过50万元时,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更重,尤其是销售金额超过200万元,非法经营罪的最高刑期是十五年,而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。

本案中从查扣的卷烟中提取送检的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,或伪劣 卷烟。控辩双方对涉案香烟的真假鉴别不存在异议,鉴定为假烟的程序合法。 而对于涉案香烟的数额问题,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 生产、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“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、雪茄烟,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,按照实际 销售价格计算。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,有品牌的,按照该品牌卷烟、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”。

本案中虽然齐某、 刘某均对其购买、销售的香烟进行了供述,但二人供述的价格与其二人实际通过微信售卖的价格不能完全对应,无法查明进货或者销售价格。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,该认定结论书认定价格的程序合法,认定的方法、依据符合规定,可以作为定案依据。根据齐某、刘某的供述均能证实二人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销售,查获香烟的认定货值达50万元以上,两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销 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故根据被告人齐某、刘某行为性质、社会危害性,比较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假冒注册商标罪,销售假冒注 册商标的商品罪、非法经营罪的规定,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较重,以销售伪劣 产品罪定罪处罚更为合适。

非法经营伪劣卷烟并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、择一重罪处罚